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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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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预警资讯】美国商务部修订条例 适用实体清单50%穿透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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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9月29日,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(BIS) 发布临时最终规则 (IFR),修订《出口管理条例》(EAR):任何由一个或多个“实体清单”(Entity List)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 50% 的企业,将自动适用实体清单的限制。该规定同样适用于“军事最终用户”(Military End Users) 以及特定SDN清单。
 
一、设立背景
 
此前,只有明确列入“实体清单”的企业才会被限制,其子公司或由其控股的企业,
若未被单独列名,仍可自由获取美国物项、软件或技术,不受美国出口管制的影响。这一规定使得部分受限企业能够通过设立附属公司来规避出口管制。美国商务部指称,此次修改通过引入“50% 持股标准”,将确保管制措施的有效性,防止通过复杂股权结构规避美国的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目标。
 
二、主要修订条款
 
1. 新增“附属公司规则”(Affiliates Rule),规定任何由“实体清单”(Entity List) 上的企业、军事最终用户 (MEU) 或特定SDN持股 50% 或以上的企业,自动适用相同的出口许可限制。
 
2. 许可证要求
   - 这些附属公司在出口、再出口或在境内转让任何受 EAR 管制的物项时,均须申请许可证。
   - 与原始列名实体相同,绝大多数情况下许可证申请将面临“推定拒绝”(presumption of denial)。
 
3. 救济机制:未被单独列名但因 50% 持股规则而受限的附属公司,可向 BIS 提出修改申请 (modification request),以证明其独立运营或不涉及相关敏感活动。
 
4. 适用范围
  - 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,不论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点,只要其符合“由列名实体或军事最终用户持股 50% 或以上”的条件。
  - 适用对象不仅包括直接控股关系,也涵盖通过多层级间接控股而形成的持股关系。
  - 适用对象包括任何形式的企业实体,如公司、合资企业、有限合伙或其他法律实体。
 
5. 程序说明
   - BIS 将对这些附属公司实施与实体清单主体相同的许可要求。
   - 对于在适用范围内的企业,出口商必须在进行任何交易前,核实其股权结构和关联关系,以确认是否触发 50% 规则。
   - 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《出口管理条例》(EAR),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。   
 
6. 修订适用于FDPR(外国直接产品规则)
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适用范围,不再限于被列名的实体,也适用于任何由一个或多个 Entity List 实体(或受其限制的未列名实体)持股 ≥50% 的外国公司。换句话说,如果母公司在 Entity List 上,且适用 FDP Rule,那么其控股子公司同样适用该 FDP Rule。